道路运输营业执照,车辆单位经主管机关批准,向车辆管理申请,符合条件,颁发道路运输营业执照,凭此证书,可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,如需关闭,应提前一个月向工商或经营部门提出申请,经批准,需提交道路运输营业执照。
如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:
(一)单位应当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,个人应当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(镇)人民政府的证明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。
(2)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、生产规模、经营范围和有关规定,在3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。符合开业条件的,应当颁发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。
(三)经营者凭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。
第六条 外国运输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一个月以上(包括业务联系点、代理点),必须持有县以上运输管理部门证书,报当地运输管理部门批准,经县运输管理部门批准,由批准部门报市运输管理部门备案。外国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开业手续,并在确定的营业点经营,纳入当地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。
第七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需要关闭业务的,应当提前30天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才能关闭营业执照。
第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除指令性、指导性计划运输外,均实行市场调节。坚持国营、集体、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有序协调发展,保护正当竞争。
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布 救援、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的指令计划。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输工具。车辆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的调度,以确保任务的完成。
第十条 重点港站配送的物资和与国计民生有关的重点物资,经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批准。实施市场调整的货运业务。双方应当选择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封锁、垄断货物供应、欺、欺凌市场。
第十一条 国家、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,禁运限运的物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准运手续。
第十二条 集装箱、零负荷线路的审批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。定线货运线路的审批应当进行分级管理。运输范围在市内的,由市、县(市)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;县(市) 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,应当报市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。跨地(市)运输由当地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计意见,并报市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。定线货运线路的经营权可以有偿使用。
第十三条 经批准从事集装箱运输、危险品运输、专用运输、零负荷线路、定线货运线路的运输单位和个人,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颁发相应的运营标志和线路批准证书。
第十四条 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、拖拉机等机动车辆的管理。做好运输车辆的登记工作。
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,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营运手续。
第十六条 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运输能力规划,进行宏观调控,防止车辆盲目增长。做好道路货运行业调查,及时发布车辆、型号、品种的需求信息,合理优化运输能力结构。
第十七条从事商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运价政策,违者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。
第十八条 运费结算必须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统一发票。违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十九条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必须使用统一的行车路单。外国车辆在本市装载货物,必须使用当地运输管理部门签证的行车路单。
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,由运输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,按照交通部《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》和《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通过以上介绍,道路运输营业执照,经批准,从事专用运输、线路运输,应当有上级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线路批准证书,对于国家禁止的货物,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运输手续,从事车辆运营,必须执行国家经营政策,按照国家运价收费。违反规定的,由价格部门处理。